2. 与投资收入和证券交易税相关的重要规则(1972年)
2. 与投资收入和证券交易税相关的重要规则(1972年)
编者按:由于关于此类交易的规则有重大改变,因此,下面的文献内容只反映了过去的情况。1972年,当格雷厄姆首次列出这些内容时,全部的信息都是准确的。然而,后来的变化使得这些文献记录不能反映如今的形势了。在格雷厄姆最初给出的这项附录2的后面,有一份修改过的最新文献——“投资税的基本内容”(读者可以通过这项内容看到最新的相关规则)。
规则1——利息和股息
利息和股息属于应税普通收入,但下列情况除外:(a)从州、市政当局和类似的债务中获得的收入——这些收入可免缴联邦税,但要向各州纳税;(b)代表资本回报的股息;(c)投资公司支付的某些股息(参见下面的内容);(d)普通的国内公司股息不超过100美元的部分。
规则2——资本利得和资本亏损
各种短期资本损益相加,得出净的短期资本损益。各种长期资本损益相加,得出净的长期资本损益。如果净的短期资本利得超出净的长期资本亏损,其超额部分要完全计算在收入之中。最大税率为25%(0~5万美元)和35%(超过5万美元的余额)。
净的资本亏损(超出资本利得的金额)可以从普通收入中扣除:从当年及随后5年中扣除,每年的最大扣除额为1 000美元。与此同时,未使用的亏损额可以用来冲销任何时候的资本利得。(1970年之前,亏损额的结转要比后来的条件更宽松一些。)
对“受监管的投资公司”的说明
大多数投资基金(“投资公司”)会利用税法中的特殊条款——这将使得它们基本上可以以合伙人的身份来纳税。这样,如果它们获得了长期证券利润,就可以将其作为“资本利得股息”来分配——它们的股东同样会把这部分股息报告为长期所得。这部分所得的税率要低于普通的股息。另一方面,此类公司还可以选择以股东账户支付25%的税款,然后保留资本利得的余额,而不是将其作为资本利得股息进行分配。